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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所有動畫及圖片,都是網路資料,若有侵權,請告知,謝謝^^


很多人都說便利商店員工.是十八般武藝俱全。

很多人都說便利商店員工.辛苦又被壓榨血汗。

最近一例一休吵很兇,

原本八月一日要上路,推遲至十月一日開始實施。

"一例一休" 跟 "目前一周上班40工時" 的差異在於:

1. 每周的一天~休假日要上班的話,"一例一休" 要給的"加班費"更高一些。

2. 不允許兩周休兩天,強制一周一定要休一天!!!! 

 

以目前的制度

勞工一周只能上班40小時

  一天只能上班8小時(每四小時要給半小時的休息時間)

所以,每周一定務必得放假一天(這天叫做例假)不放假就是違法!

另外,每周還會有一天,員工可以來上班的休假日(這天叫做休假),

但在這一天上班,老闆記得要給8小時的加班費。

↓↓↓

目前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前兩小時是三分之一 (時薪X0.33)-->1.33(修法後)

後六小時是三分之二 (時薪X0.67)-->1.67(修法後)

(如果勞工同意加班,不需要另行補假)

以法定最低月薪20008為例:

20008元/240小時/3*1=28元 所以前面2小時加班費=55元  

(修法後)20008/240X1.33X2=221

20008元/240小時/3*2=56元   所以後面6小時加班費=333元  

(修法後)20008/240X1.67X6=835

56+333=389元 (休假日上班一天的加班費)  

 

例假

在例假這區塊,有個特殊的緩衝叫"兩周變形工時

在經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可以彈性採取兩週休二日的出勤方式。

最極端就是14天內,連續工作12天,頭尾各休一日。

↓↓↓

意思就是跟員工們開會,寫會議紀錄,讓員工們都知悉並同意簽名即可。

這個"兩周變形工時"是每家公司都ok的。

另外還有4週、8週的變形工時制,就要看行業別了。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得採行8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2/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得採行4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4/

便利商店是屬於服務業,又因加盟型態不同,適用的行業代號也不同。

委託加盟
人力派遣業(標準代號9201-13)係屬其他服務業(無商品之進銷貨行為)
營所稅擴大書審率為8%

特許加盟
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標準代號4753-12)係屬批發及零售業;
以加盟業者名義進貨,銷貨時並以加盟業者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營所稅擴大書審率為5%,使用收銀機可以降低1%為4%

【聊.加盟】全家、萊爾富、美廉社

休息時間

不論兼職或全職勞工皆相同,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所謂休息時間,是指勞工可以自由運用,不受拘束,如果雇主仍須勞工視情形提供勞務,則待命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

此休息時間不列入每周40小時工時。

就是如果中午休息一小時,就是8點上班到12點、下午1點上班到5點。

 

總結,目前的勞工"合法"薪資!

以周休四日的服務業...

以最基本20008元薪資計算...

一個月有4周的話,那員工基本月薪=20008+1556(389元*4天)=21564元

不過,加班費不列入薪資,所以投保薪資還是20008元。

那如果當月有國定假日的話

國定假日當天,如果員工願意加班,當日是兩倍薪資

(國定假日放假日期,可協調挪移,例如可形成連假)

就是除了月薪外,另有20008/30=667元加班費

而就算當周有國定假日,當周依然有一天例假喔(不衝突的!)

關於"颱風假"這件事(對勞工朋友較不利)

因為,目前放颱風假的決策;是由"人事行政局"頒布,

而人事行政局管的,其實只是公務員而已!!!!!

所以,

一般勞工於颱風天放假(只是安全考量),當天是不能支薪的!

噓..

大部分老闆不知道or佛心來著,都是有給薪的><

補充說明一下,

不列入薪資的有加班費、三節獎金...(投保時不計算在薪資內)

三節獎金或因習俗於年終發給之獎金,並非法定之強制性給與,可以視為工資以外的福利;

另外,雇主因勞工出差給予之交通差旅費,

或基於福利目的依勞工子女數及就學情形(如小、中及大學)給予勞工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也不屬工資之範疇。「這是福利,福利不在工資的規範內,這是要釐清的觀念。」

至於,

額外獎勵性質的全勤獎金、績效獎金、津貼是列入本薪的喔,

所以投保時,都要算在內,不能都用所謂的"底薪"投保。


投保

1負責人:五人(含)以上公司,負責人強制得投保到45800元。

     四人(含)以下公司,負責人投保金額比其他員工高就可以。

2月薪員工:最低底薪23100元

3時薪員工:最低時薪150元,投保最低級距:勞保11100、健保23100

 

例假、國定假日可請兼職人員以正常上班日約定薪資上班
但除非那員工薪資頗高,不然請兼職人員不划算。

Q6
員工小豪因平日有其他工作,但又想在假日賺點外快,於是與阿財約定,每週只有星期天能排班上班,並約定時薪為新臺幣 150 元,阿財擔心星期天是假日,是否應該給予小豪雙倍的時薪,即要給小豪新臺幣 300 元的時薪?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之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才應加倍發給。若星期天非屬勞工例假或休假,本身就是小豪的正常工作日,則阿華不須加倍給予小豪工資。

摘錄自

常見勞動法令案例彙編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發薪

依勞基法規定,發給勞工工資時應以書面紀錄(即工資清冊)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並將此紀錄保存至勞工離職後 5 年。

所以即使勞工只有 1 人雇主也要置備工資清冊,如以現金發放工資,建議請員工當下點清金額並簽收,與工資清冊一同保存,以免後續發生爭議。

 

 打卡

出勤紀錄不以打卡為限,只要能記錄勞工出缺勤及上下班時間,刷卡、人工簽到、電腦出勤系統等方式皆可,並得以「書面」為之。

惟應注意,出勤紀錄應記載至分鐘,不得只有簽名而未記載時間或固定整點(如 10:00 或 10:30),如發現勞工提早打卡或下班後因私人因素於工作場所逗留而無工作事實者,建議可經勞工確認後加以註記。

記錄出勤時間是雇主的義務,不得以勞工未配合或忘記刷卡為由規避責任,且自 105 年1 月 1 日起出勤紀錄應保存 5 年,勞工如提出申請,雇主不能拒絕提供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

 

工商憑證之線上加退保

拿到"工商憑證卡"後,插入"讀卡機"

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http://moeaca.nat.gov.tw/index-2.html

啟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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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到 http://61.57.40.238/index.do 的 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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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做 憑證註冊與指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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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憑證註冊"裡,點選"首次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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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註冊收件成功後,本局將進行審查,約需等候3個工作天,始可執行指派作業,註冊審核結果將另發函通知單位負責人。

其實不用真的等三天,先看看左下【訊息區】

送件處理結果:貴單位憑證註冊申請已予「審核通過」,請接續登入「指派作業」新增網路經辦人(含授權管理者)作業權限成功後,即可進行勞保/勞退網路申辦作業。

在"指派作業"裡,點選"授權指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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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授權指派後,就可以進入 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進行線上加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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